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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月12日决定:
孙 波 任阜宁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,免去其监察局局长职务;
徐 骏 任阜宁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;
高 忠 任阜宁县监察委员会委员,免去其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职务;
陶 飞 任阜宁县监察委员会委员;
董友步 任阜宁县监察委员会委员。
郑美恩 免去其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职务;
陈 刚 免去其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;
顾 坚 免去其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;
徐寿林 免去其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;
徐荣兵 免去其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;
周 托 免去其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;
季德胜 免去其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;
王 彪 免去其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。